
來源:環境保護部
《關于推進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實施意見》提出,要堅持排污者擔負污染治理主體責任。排污者擔負污染治理主體責任,并根據污染物種類、數量和濃度,承擔污染治理費用。第三方治理單位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標準以及排污單位的委托要求,承擔合同約定的污染治理責任。排污者與第三方治理單位通過合同約定,建立相互督促、共同負責的市場運行機制。
第三方責任怎么劃定?
弄虛作假的,將擔責
環境保護部在實施意見中明確了第三方治理責任。
在責任界定方面:排污單位承擔污染治理的主體責任,可依法委托第三方開展治理服務,依據與第三方治理單位簽訂的環境服務合同履行相應責任和義務。第三方治理單位應按有關法律法規和標準及合同要求,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和合同約定的責任。
第三方治理單位在有關環境服務活動中弄虛作假,對造成的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負有責任的,除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予以處罰外,還應當與造成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的其他責任者承擔連帶責任。在環境污染治理公共設施和工業園區污染治理領域,政府作為第三方治理委托方時,因排污單位違反相關法律或合同規定導致環境污染,政府可依據相關法律或合同規定向排污單位追責。
關于第三方治理合同的簽訂和執行方面,實施意見要求,政府或排污單位與第三方治理單位應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參考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環境保護部等部委聯合印發的《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合同(示范文本)》簽訂環境服務合同,明確委托事項、治理邊界、責任義務、相互監督制約措施及雙方履行責任所需條件,并設立違約責任追究、仲裁調解及賠償補償機制。
政府或排污單位可委托各方共同認可的環境檢測機構對治理效果進行評估,作為合同約定的治理費用的支付依據。
如何規范治污設施運行?
第三方治理單位應建立臺賬記錄
為了加快推進和規范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環境保護部